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4號
原告 李芷芸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孟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敦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