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基小字第1561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被告 陳奕霖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0樓(即新北○○○○○○○○,應受送達處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81元,及其中新臺幣17,463元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