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怡臻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肆柒肆捌)壹包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79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4748公克),係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警方於民國102年7月25日查扣之透明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0.4748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出具之102年8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疑。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毒聲字第609號裁定,經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11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12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6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本案被告本件施用第二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係在前開不起訴處分前所犯,為同一觀察、勒戒事實,而為該執行程序效力所及,是無須再予聲請觀察、勒戒或起訴,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796號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供參,故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