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正雄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0年12月23日100年度訴字第14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賴正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正雄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