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30號原告 黃嘉振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原告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而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任職至滿65歲之12
1年10月,已超過10年,依被告所提出離職前之每月平均薪資新臺幣(下同)47,303元計算,其金額為5,676,360元(計算式:
47,303元×12×10=5,676,360元,原告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出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7月1日,以100年度勞抗字第15號駁回抗告,原告未提出再抗告而確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232元,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上訴人暫免徵二分之一後,尚應繳納新臺幣28,616元,而原告前僅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25,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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