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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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77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現金卡融資契約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99年3月16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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