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鈞婷※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抄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亞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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