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3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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