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抗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抗字第77號抗告人 楊明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妙貞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全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同法第16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保全程序之抗告,亦應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07年10月8日所為107年度家全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係於107年11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82頁),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12月3日即告屆滿(加計在途期間2日,該日為星期一,並非國定例假日),抗告人遲至108年5月3日始提起抗告,有上開抗告狀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
法官周群翔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