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專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8號原告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欣蓓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 被告 沈婉芝 即宇晨精品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