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14號抗告人 陳乙豪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書狀中誤載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