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 伍建勳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文清環保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計算式:25,0001210=3,000,000】;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捌佰貳拾壹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叁仟捌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玖拾叁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