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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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66號原告 徐勝任
徐勝深 徐南槐 徐元雲 徐元鈿 徐誠杰 徐志豪 徐仁宏 徐至泱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元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元強 間因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無法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