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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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世献
陳青豐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世献、陳青豐於民國108年7月9日凌晨3時許,在新竹市○○路○○○巷○○號前明星卡拉OK店前,飲酒後因細故不滿告訴人 陳鋒淵 後,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鄭世献徒手毆打及被告陳青豐以腳踹等方式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前額挫傷(約10×10公分)、左後枕挫傷(約10×10公分)、後頸部挫傷(約10×10公分)、左肩挫傷(約12×10公分)、右肘挫傷(約
5×5公分)併擦傷、左肘挫傷(約5×5公分)併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鄭世献、陳青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戴筑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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