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嘉祺 被告 黃薇凌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劉明潔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