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重修 被告 呂建緯 上列被告呂建緯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陳重修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兆光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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