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冠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冠慶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冠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669、615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末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者,亦適用上開易科罰金之相關規定,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8項亦規定甚明。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上開規定暨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有期徒刑6月),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1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9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2年5月)加計如附表編號20、21所示宣告刑(即
2月、2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9月)。復衡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分別為詐欺取財罪及施用毒品罪,其中附表編號
1至19所示之詐欺取財罪,編號20、21所示之施用毒品罪,其個別犯罪手段近似、時間亦相近等總體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1,000元折算1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
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與原判決相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4月,│101.10.27(聲請書載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編號1至││││如易科罰金以新│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12│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19曾定應││││臺幣1,000元折│月6日(共8次),應予補│度上易字第959││││執行有期││││算1日。│充)│號││││徒刑2年││││││││││5月確定│││││││││││├─┼────────┼───────┼────────────┼───────┼─────┼──────┼─────┤││2│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4月,│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12│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6日間某時許(聲請書載│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為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12月6日(共8次),應予│號│││││││││補充)││││││││││││││││├─┼────────┼───────┼────────────┼───────┼─────┼──────┼─────┤││3│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4月,│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12│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6日間某時許(聲請書載│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為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12月6日(共8次),應予│號│││││││││補充)││││││││││││││││├─┼────────┼───────┼────────────┼───────┼─────┼──────┼─────┤││4│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4月,│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12│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6日間某時許(聲請書載│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為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12月6日(共8次),應予│號│││││││││補充)││││││││││││││││├─┼────────┼───────┼────────────┼───────┼─────┼──────┼─────┤││5│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4月,│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12│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6日間某時許(聲請書載│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為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12月6日(共8次),應予│號│││││││││補充)││││││├─┼────────┼───────┼────────────┼───────┼─────┼──────┼─────┤││6│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4月,│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11│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13日前某時(聲請書載為│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12月6日(共8次),應予│號│││││││││補充││││││││││)││││││├─┼────────┼───────┼────────────┼───────┼─────┼──────┼─────┤││7│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4月,│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12│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6日間某時許(聲請書載│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為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12月6日(共8次),應予│號│││││││││補充)││││││├─┼────────┼───────┼────────────┼───────┼─────┼──────┼─────┤││8│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4月,│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12│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6日間某時許(聲請書載│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為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12月6日(共8次),應予│號│││││││││補充)││││││││││││││││├─┼────────┼───────┼────────────┼───────┼─────┼──────┼─────┤││9│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5月,│101年10月25日(聲請書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為101年10月25日至101年│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12月6日(共9次),應予│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補充)│號│││││││││││││││├─┼────────┼───────┼────────────┼───────┼─────┼──────┼─────┤││10│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5月,│101年10月27日(聲請書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為101年10月25日至101年│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12月6日(共9次),應予│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補充)│號│││││││││││││││├─┼────────┼───────┼────────────┼───────┼─────┼──────┼─────┤││11│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5月,│101年10月25日至101年11│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24日前某時許(聲請書載│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為101年10月25日至101年│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12月6日(共9次),應予│號│││││││││補充)││││││├─┼────────┼───────┼────────────┼───────┼─────┼──────┼─────┤││12│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5月,│1014年10月25日至101年12│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6日前某時(聲請書載為│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101年10月25日至101年12│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月6日(共9次),應予補│號│││││││││充)││││││├─┼────────┼───────┼────────────┼───────┼─────┼──────┼─────┤││13│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5月,│101年10月25日至101年12│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5日前某時(聲請書載為│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101年10月25日至101年12│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月6日(共9次),應予補│號│││││││││充)││││││││││││││││├─┼────────┼───────┼────────────┼───────┼─────┼──────┼─────┤││14│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5月,│101年10月25日至101年12│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5日前某時(聲請書載為│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101年10月25日至101年12│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月6日(共9次),應予補│號│││││││││充)││││││││││││││││├─┼────────┼───────┼────────────┼───────┼─────┼──────┼─────┤││15│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5月,│101年10月25日至101年12│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6日前某時(聲請書載為│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101年10月25日至101年12│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月6日(共9次),應予補│號│││││││││充)││││││││││││││││├─┼────────┼───────┼────────────┼───────┼─────┼──────┼─────┤││16│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5月,│101年10月25日至101年11│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23日前某時(聲請書載為│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101年10月25日至101年12│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月6日(共9次),應予補│號│││││││││充)││││││││││││││││├─┼────────┼───────┼────────────┼───────┼─────┼──────┼─────┤││17│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5月,│101年11月20日前某時(聲│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請書載為101年10月25日至│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101年12月6日(共9次)│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應予補充)│號│││││││││││││││├─┼────────┼───────┼────────────┼───────┼─────┼──────┼─────┤││18│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6月,│101年10月29日(聲請書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為101年10月29日、101年│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11月19日(共2次),應予│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補充)│號│││││├─┼────────┼───────┼────────────┼───────┼─────┼──────┼─────┤││19│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6月,│101年10月25日至101年11│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1月│同左│103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月19日前某時(聲請書載為│臺中分院103年│26日││26日│││││臺幣1,000元折│101年10月29日、101年11│度上易字第959││││││││算1日。│月19日(共2次),應予補│號│││││││││充)││││││││││││││││├─┼────────┼───────┼────────────┼───────┼─────┼──────┼─────┼────┤│20│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2月,│103年7月10日16時39分許│本院103年度簡│103年11月6│同左│103年12月││││(聲請書略載為毒│如易科罰金以新│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字第4124號│日││16號││││品危害防制條例,│臺幣1,000元折│某時許(聲請書載為103年││││││││應予補充)│算1日。│7月10日,應予補充││││││││││││││││├─┼────────┼───────┼────────────┼───────┼─────┼──────┼─────┤││21│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2月,│103年8月11日20時11分許│本院103年度簡│103年12月│同左│104年1月13││││(聲請書略載為毒│如易科罰金以新│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字第4285號│5號││號││││品危害防制條例,│臺幣1,000元折│時許(聲請書載為103年8││││││││應予補充)│算1日。│月11日,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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