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春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伍拾貳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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