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3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偉選任辯護人張榮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世偉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世偉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物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具有殺傷力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08年間某日,在雲林縣虎尾鎮二等兵模型店,向不詳之成年人賣家,購買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顆(下稱本案子彈),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1年3月8日上午6時4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陳世偉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行搜索,扣得本案子彈1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證據能力)方面: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陳世偉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27頁、第215頁),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本院卷第215頁至第223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㈡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下列非供述證據,經核其作成
及取證程序均無違法之處,與本案亦具有關連性,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復皆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27頁、第215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方面;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⒈被告就上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90頁、
第214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住處房東 黃元 助於警詢、偵查之證述情節相符(警卷第5頁至第8頁、偵卷第23頁至第25頁),並有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86號搜索票1紙(警卷第17頁)、本院111年3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警卷第18頁至第22頁)、現場照片12幀(警卷第23頁至第33頁)、扣案槍彈照片2幀(警卷第3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2日刑鑑字第1110032921號鑑定書1份(偵卷第125頁至第130頁)在卷可稽,及扣案之本案子彈可憑,足以擔保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論罪科刑之理由:
⒈按行為人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如本即預定有一定時間之繼續
,須此一定時間經過後,犯罪始為完成,同時其法益侵害狀態始隨之終了之犯罪,稱之為「繼續犯」;核與行為人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侵害一定之法益時,犯罪即為完成,其後法益侵害之狀態縱為繼續,已不認其為犯罪事實之犯罪,稱之為「狀態犯」者不同。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子彈,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罪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其間法律縱有變更,然其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即與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不同,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46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雖自108年間某日起,持有本案子彈,惟該持有子彈之行為,乃行為之繼續,並非狀態之繼續,應評價為繼續犯,故應以行為終了時之法律為行為時法。準此,被告非法持有本案子彈之行為,係於111年3月8日為警查扣本案子彈,其持有行為始告終了,自應以為警查獲時之法律為行為時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⒉起訴書認為被告係犯製造槍枝未遂罪及製造子彈既遂罪後持
有子彈。惟被告製造槍枝及子彈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詳見後「不另為無罪」之說明),本院自不能論以該罪。而就被告持有子彈罪部分,與原起訴之製造子彈後持有子彈罪,有實質上一罪(吸收)關係,本院已告知被告所犯罪名,被告也表示認罪(本院卷第214頁),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但此部分為犯罪事實之減縮,而非同一犯罪事實下,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是本院尚無庸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42號、
97年度台上字第3738號判決意旨參照)。⒊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我國立法禁止非法持有子彈
之目的,在於維護國民安全,使國民遠離具殺傷力子彈之威脅及恐懼,進而避免子彈成為實施其他犯罪之工具,然而,被告無視於法律之嚴格禁令,非法持有本案子彈1顆,對他人之生命、身體產生潛在危害,所為殊不可取。然慮及被告持有具殺傷力子彈之數量僅1顆,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將該子彈,用以實施其他犯罪,可認其犯罪情節未臻嚴鉅。犯後復能坦承犯行,略見悔意。並考量被告前有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素行尚非甚佳,及被告於審判中自陳已與配偶離異,有子女,目前從事農業工作,暨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部分,各諭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⒋扣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顆,因鑑定而試射完畢,所餘
之彈殼,因擊發而不具有殺傷力,非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未經試射之子彈2顆,檢察官未聲請試射鑑定,衡酌該試射鑑定未必有利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本院毋庸依職權送鑑定調查,是依卷內證據,並無證據足認該子彈為有殺傷力之子彈,不符沒收要件,毋庸宣告沒收。另起訴書認為未經試射鑑定之子彈,並無殺傷力,則本院亦無就無殺傷力之子彈為「不另為無罪」說明之必要。
貳、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擅自製造、持有,竟未經許可,基於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犯意,先於108年間某日,在模型店,向不詳成年賣家購買不具殺傷力之模型槍、子彈零件,復於109年間某日,在其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以電鑽著手改造該模型槍之撞針及擊錘、槍管等部位,而著手製造非制式手槍1支,惟因未改造完成而不具有殺傷力,致未得逞。另被告再將其所購得之原不具殺傷力之子彈零件填入火藥,著手製造非制式子彈4顆,其中3顆因不具殺傷力而未遂,1顆具殺傷力而既遂。嗣於111年3月8日上午6時4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上址住處及其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行搜索,扣得具殺傷力之子彈1顆、不具殺傷力之子彈3顆,不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1只,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業經雲林縣政府以111年5月27日府警保字第1119100311號處分書裁處沒入)。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5項、第1項之製造非制式槍枝未遂罪及修正前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製造非制式子彈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而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年度上字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97年度台上字第55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為被告基於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之犯意,著手實行製造槍枝行為,且製造子彈完成,係以被告住處房東即證人 黃元助 之證述(警卷第5頁至第8頁、偵卷第23頁至第25頁)、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86號搜索票1紙(警卷第17頁)、本院111年3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警卷第18頁至第22頁)、雲林縣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1份(警卷第39頁至第42頁反面)、現場照片12幀(警卷第23頁至第33頁)、扣案槍彈照片2幀(警卷第3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2日刑鑑字第1110032921號鑑定書1份(偵卷第125頁至第130頁)、被告之自白為依據。
四、被告於審判中堅詞否認有何製造槍枝、子彈犯意,辯稱:我只是玩的,沒有改造槍枝的意思,警詢時,是警察說我用電焊,我才跟著警察說等語(本院卷第128頁、第222頁、第225頁);被告之辯護人則以:被告於警詢時,回答問題有毒品戒斷反應,多有閉目養神、答非所問情形,且經警方誘導提問後,回答嗯、嘿,警詢之自白可信度有疑;偵訊自白是因為害怕羈押始作與警詢相同的回答,可信度亦不高;再者,檢警也沒有扣到製造槍枝之器具,復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自白可信,請法院就製造槍枝部分為無罪諭知等語(本院卷第227頁、第228頁),為被告置辯。
五、經查: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雖曾自白製造槍枝子彈,但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製造槍枝子彈犯行,其自白前後不一,已有瑕疵,則其於警詢、偵查之自白是否可信,自屬有疑。
㈡經本院勘驗被告於111年3月8日之警詢自白後,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可考(本院卷第176頁至第188頁)。其中,當員警問:「另外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改造手槍(含彈匣)1支及改造子彈3顆,是怎麼找到?」被告略顯疲態,有閉目養神之動作;員警問:「你剛剛上面講的這個吼,請詳述何人所有?你沒有講吼?這個東西你剛剛講說在房間內查到毒品、吸食器,還有改造手槍跟子彈阿,還有從後座底座找到這個子彈啦,上面這些東西是不是?是誰的?這些的東西?」,被告進一步呈顯恍神狀態,之後才陳述「我的」;員警問:「你拜託他的嘛?對不對?」被告則閉上眼睛休息。從警詢筆錄之錄影畫面可知,被告製作該次警詢筆錄時,其精神狀態非常不佳,時而閉目養神,時而恍神,時而閉目休息,不能排除被告呈現毒品戒斷之狀態,被告是否能清楚地理解自己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恐有疑義。且不能排除被告是在迷迷糊糊的狀態下,回答員警之問題。其後,員警再問:「你先講一下你車上那一顆?」,被告答:「那一顆喔。那一顆我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掉的。」,警員問:「我車上被找到的改造子彈1顆,我已經忘記我何時掉的?」,被告答:「嗯。」。警員問:「啊,這顆的來源勒?」,被告答:「來源...」。警員問:「來源還記得?」,被告答:「來源就...」。警員問:「先說車上這一顆。」,被告答:「啊就那個...虎尾買的。那個...」。警員問:「我在虎尾...」,被告答:「二等兵那個模型店買的。」。警員問:「虎尾鎮,二等兵,店名喔?」,被告答:「對。」。警員問:「二等兵嘛?」,被告答:「嘿」。警員問:「模型店買的。啊裡面有火藥嗎?」,被告答:「沒有。」。警員問:「自己裝的?」,被告答:「對」。警員問:「然後我自己填裝火藥嘛?」,被告答:「嘿。」。依上開對話所示,被告對於子彈何時掉落車上,已不清楚,對於子彈來源的回答,初始也多有遲疑,則其最後在員警問「是否自己裝填火藥」時,回答「嘿」,主觀上是否基於清楚的意識、本於對過往事實之記憶回答員警問題?顯有可疑。
㈢被告於警詢時,員警問其扣案之槍枝來源,被告自陳:於108
年間,自虎尾二等兵模型店買入操作槍,用途是好玩用的,自己看網路教學改裝組合,我用電鑽改,沒有設計圖等語(對話詳參附件)。於偵查中自陳:我在模型店買模型槍1支是買回來玩。我將槍管封起來,撞針、擊槌我看網路上的影片自己有隨便用一用,我不知道有什麼不一樣,之後我就放著沒再玩了。子彈本來是裝飾、玩的,後來我看網路影片有裝鞭炮的火藥,4顆子彈我都有裝,但我不知道可否擊發。我沒有把槍枝改造成有殺傷力可擊發子彈之槍枝及製造具有殺傷力的子彈的意思,我不會改槍,我只是好奇才會看影片動一下槍、彈,但後來我就放著沒再碰了。(檢察官問:上開行為係涉犯非法製造改造槍枝、子彈,是否認罪?)我認罪。我不知道買模型槍也是犯法等語(偵卷第27頁至第30頁、第159頁至第176頁)。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製造槍枝罪,及同條第5項之製造槍枝未遂罪,在處罰其製造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有製造具有殺傷力槍枝之犯意,客觀上又未受許可而著手製造,始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533號)。換言之,被告主觀上是要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的槍枝」,且著手實行,始該當製造槍枝未遂罪,若被告主觀上只是要隨便玩一玩、抱持好玩心態,沒有要真的製造出「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的主觀犯意,縱其對槍枝有改裝、改造行為,亦不構成製造槍枝未遂罪。查製造、改造槍枝並非易事,需要專門技術及合適材料始能完成,並非隨便挖通槍管即可製造槍枝。槍管的金屬材料硬度要夠堅硬,才能耐受子彈爆炸時的衝擊力,否則即有可能產生膛炸,對持有者造成傷害,且金屬槍管的貫通,路徑要平整,否則子彈無法發射出去,或子彈射出時動能不足。倘若被告主觀上確實有要製造出「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的犯意,被告應該會準備相關的設計說明、足夠且適切的工具(諸如:使用電鑽的大小,用何種槍管作為材料,如何將槍管固定,使用何機器、如何鑽過槍管,始能使槍管的口徑一致、路徑平整可發射等)始能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然而,檢警於現場搜索時,並未扣得相關的製造說明及適切工具,且訊問被告製造過程及手法時,被告也僅陳稱:看網路隨便用一用等語,並未就製造槍枝之專門技術有所自白,則被告自陳:我只是隨便用一用,沒有把槍枝改造成有殺傷力可擊發子彈之槍枝及製造具有殺傷力的子彈的意思等語,應非全屬無稽。其主觀上有無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應屬有疑。
㈣被告於偵查中雖自白以鞭炮火藥裝入子彈製造子彈等語(偵
卷第27頁至第30頁、第159頁至第176頁)。然而,製造具有殺傷力的子彈同樣需要有相當的技術及材料。首先,一般鞭炮使用的是黑火藥,現在子彈使用的多是無煙火藥,兩者成分不同,爆炸所產生的動能有異,子彈使用的無煙火藥爆炸所產生的動能遠高於黑火藥,如果隨意將鞭炮的火藥塞在彈殼裡,就能製造完成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實難令人採信。再者,製造完成子彈,也需要有適切的工具,能夠將火藥適當填塞,彈頭要妥適結合到彈殼上,底火要能引爆火藥,這都要有相當工具輔助,並非輕易即能完成。而檢警於被告處並未搜得相關火藥、製造說明、工具,來佐證被告確實有能力製造具殺傷力之子彈,本院自不能憑藉被告偵查中之自白,認定被告涉犯製造子彈罪。
㈤證人黃元助之證述(警卷第5頁至第8頁、偵卷第23頁至第25
頁)只能證明扣案物為被告所有;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86號搜索票1紙(警卷第17頁)、本院111年3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警卷第18頁至第22頁)只能證明在被告處扣得扣案物;雲林縣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1份(警卷第39頁至第42頁反面)、現場照片12幀(警卷第23頁至第33頁)、扣案槍彈照片2幀(警卷第3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2日刑鑑字第1110032921號鑑定書1份(偵卷第125頁至第130頁),只能證明被告曾經對扣案槍枝加工,但不能證明被告有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㈥此外,檢警機關並未查獲被告上開所述之電鑽或其他任何製
造、改造槍枝、子彈之工具,復未查獲彈頭、彈殼、火藥底火等原料或零件。是以,本案就被告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犯行部分,僅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並無其他任何證據可資補強(扣案子彈僅能證明被告非法持有子彈犯行,不能補強被告非法製造槍枝及子彈之犯行),則被告此部分被訴製造具殺傷力槍枝未遂罪及製造子彈既遂罪等罪嫌,應屬無法證明。
六、綜上所述,本院經調查證據後,認依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製造具殺傷力槍枝未遂罪及製造子彈既遂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應認為與被告上開非法持有子彈罪部分具有吸收關係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持有為製造所吸收)與裁判上一罪(一行為同時製造槍枝與子彈)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偵查起訴;檢察官魏偕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被告警詢時之勘驗筆錄
一、檔案名稱:檔名「00115」【警詢】(偵卷卷末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陳世偉警詢」二、勘驗內容:(影片檔第5分0秒至第29分42秒)警員:警方於111年3月8日6點40分許,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謙股)所核發111年聲搜字000086號之搜索票,在雲林縣○○鄉○○村○○00號執行搜索,你是否有在場?你有沒有在場?陳世偉:在。警員:當場查獲什麼樣的違禁品?陳世偉:ㄟ〜毒品跟那個槍枝。警員:什麼樣的毒品?陳世偉:ㄟ~安非他命跟海洛因。警員:海洛因毒品吼警員:海洛因的毒品,來,我們.......改造手槍1枝啦吼?陳世偉:嗯。警員:含彈匣吼?陳世偉:嗯。(陳世偉發出清喉嚨的聲音)警員:改造子彈總共幾顆?陳世偉:4顆。警員:4顆嘛(以下警員詢問有關毒品查扣部分,至影片時間10分15秒)警員:阿你那時候有你在場,還有他(即同案被告黃元助)在場還有誰在場?陳世偉:還有那個,我女朋友。警員:我女朋友? 林岱穎 吼?陳世偉:對。警員:以及房東黃元助吼?對不對?陳世偉:對。警員:都在場吼。警員:好〜 承上 吼,所查扣的物品分別為何處取出?何人所有?請詳盡吼。警員:我們先講一下你的房間內啦。陳世偉:嗯。(警員一邊講筆錄內容,一邊與陳世偉確認「毒品部分」之筆錄23是否正確,至影片時間13分0秒)警員:另外吼,另外改造子彈1顆啦陳世偉:嗯。(陳世偉發出清喉嚨的聲音)警員:改造子彈,我們先講改造子彈好了。改造子彈1顆啦〜是在哪裡?陳世偉:車裡。警員:我...陳世偉:座車裡面。警員:我平時使用的BMV-7053嗎?陳世偉:嗯。警員:自小客車內啦?陳世偉:嗯。警員:後座嘛?陳世偉:嗯。警員:後座下?那算是後作底座啦?對吧?陳世偉:嗯。警員:底座找到的?對不對?陳世偉:嗯。警員:另外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改造手槍(含彈匣)1支及改造子彈3顆,是怎麼找到?(陳世偉略顯疲態,有閉目養神之動作)陳世偉:那個警員:經過房東黃元助配合警察。陳世偉:是我配合。警員:是你嘛。好。警員:是我配合警察,阿你就講喔。是我配合警察叫房東黃元助拿出來的,,那我下面在問你更詳細的過程吼?陳世偉:嗯。警員:承上,為何你叫黃元助把槍枝.......你叫黃元助於何處把扣案之槍彈取出來?這地點在哪裡?陳世偉:在那個.......警員:他地點也是他家的.......陳世偉:雲林縣二崙鄉.......警員:也是上面這個你住的地方吼?陳世偉:嘿,對。警員:在雲林縣○○鄉○○村○○00號吼?陳世偉:嗯。警員:對面嘛?陳世偉:嗯。警員:對面吼?黃元助自己的工寮?的倉庫吧?陳世偉:嗯。警員:對面黃元助自己的倉庫空間裡?陳世偉:嗯。警員:黃元助同意引導。當時嘛?對吧?陳世偉:嗯。警員:當時同意配合警方?警察啦?陳世偉:嘿,對。警員:引導警察進入倉庫嘛?對不對?陳世偉:對。警員:由黃元助自己從倉庫內取出吼?交給警察?對不對?是不是這個過程?陳世偉:嗯。警員:交給警察查扣啦?陳世偉:對。警員:你剛剛上面講的這個吼,請詳述何人所有?你沒有講吼?這個東西你剛剛講說在房間內查到毒品、吸食器,還有改造手槍跟子彈阿,還有從後座底座找到這個子彈啦,上面這些東西是不是?是誰的?這些的東西?(陳世偉開始有點疑似恍神)陳世偉:我的。警員:上述東西都是我所有的啦?陳世偉:是。警員:好。警員:為何你所有之改造手槍(含彈匣)1支、改造子彈3顆,要經過黃元助去拿取?為什麼?是你自己放在那裡嗎?還是怎樣?陳世偉:我.......警員:你是一次要叫他放一下?陳世偉:我叫他倉庫的地方給我放一下這樣。警員:你拜託他的嘛?對不對?(陳世偉閉上眼睛休息)陳世偉:對。警員:我拜託他的倉庫空間給我寄放?對不對?陳世偉:對。警員:何時、在何地寄放?陳世偉:在.......警員:你什麼時候交給他的?陳世偉:1個月前。警員:4個月?陳世偉:1個月。警員:那上個月吼?陳世偉:嗯,上個月。警員:2月初?陳世偉:嘿。警員:還是正確時間你記得嗎?陳世偉:不記得ㄟ。警員:上午?下午?中午?陳世偉:ㄟ〜晚上吧。警員:晚上?晚上大概幾點?陳世偉:晚上就是天要暗的時候。警員:好啦,6點?陳世偉:對,6點。警員:18時許啦吼?陳世偉:嗯。警員:在哪裡?也是在這個.......陳世偉:在這個地方。警員:我在雲林縣○○鄉○○村○○00號內啦吼?陳世偉:嗯。警員:親自?自己吼?陳世偉:嘿。警員:親自將上述扣案之改造手槍(含彈匣)1支、改造子彈3顆,用什麼裝?陳世偉:用盒子。警員:黑色長方型盒子嗎?對不對?陳世偉:對,用黑色長方型盒子。警員:.......型盒子裝著。他知道什麼東西嗎?他也知道什麼東西嗎?他知道嗎?陳世偉:他,我有.......警員:沒有,知道就知道,不知道就不知道。你不要.......這個都很明顯的吼。陳世偉:知道。知道。警員:嘿啦。黑色箱子裝著吼。告知他裡面裝的東西是什麼,才拜託嗎?對不對?陳世偉:嘿。警員:才拜託他的倉庫給我寄放嘛?對不對?陳世偉:對。警員:阿這,盒子裡面正常的東西需要拜託?對不對?(陳世偉點頭)陳世偉:嗯。警員:大概的情況就是這樣吼?陳世偉:嗯。警員:好,現在再問你吼?雲林縣○○鄉○○村○○00號,是否為你現住地?陳世偉:對。警員:正確啦吼?陳世偉:對。警員:是否為你承租?陳世偉:對。警員:跟誰承租?陳世偉:跟黃元助。警員:代價勒?怎麼算?陳世偉:3,000一個月警員:一個月租金新臺幣3,000元。阿這個處所是何人的房屋?陳世偉:是黃元助。警員:處所是黃元助的房子啦?陳世偉:嗯。警員:好啦,那警方查扣的吼,改造手槍1個跟子彈,改造子彈4顆等證物,你於何時、在何地開始持有?做什麼用途?來源為何?陳世偉:嗯警員:你先講一下你車上那一顆?陳世偉:那一顆喔。那一顆我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掉的。警員:我車上被找到的改造子彈1顆,我已經忘記我何時掉的?陳世偉:嗯。警員:啊,這顆的來源勒?陳世偉:來源.......警員:來源還記得?陳世偉:來源就.......警員:先說車上這一顆。陳世偉:啊就那個.......虎尾買的。那個.......警員:我在虎尾.......陳世偉:二等兵那個模型店買的。警員:虎尾鎮,二等兵,店名喔?陳世偉:對。警員:二等兵嘛?陳世偉:嘿。警員:模型店買的。啊裡面有火藥嗎?陳世偉:沒有。警員:自己裝的?陳世偉:對。警員:然後我自己填裝火藥嘛?陳世偉:嘿。警員:啊什麼時候去買的知道嗎?陳世偉:ㄜ〜108年吧。警員:這麼久喔?陳世偉:109?108還是109?108年啦。警員:108年間喔?陳世偉:嗯。警員:好啦。啊在講這個。好。換手槍。啊那個改造手槍(含09彈匣)1支、改造子彈3顆的部分勒?陳世偉:一樣在那裡買那個操作槍。警員:一樣在上述這間店買的?陳世偉:嘿。警員:這間店買的?陳世偉:嗯。警員:好,什麼時候買的?陳世偉:108年吧。警員:一樣啦吼?陳世偉:嗯。警員:一樣在上述的這間玩具點買的?就上述的時間地點一樣就好啦?陳世偉:嘿。警員:好,啊你是要幹嘛?做什麼用?陳世偉:好玩啊。警員:用途是好玩?陳世偉:對阿。警員:購買時地跟上述的時間地點一樣?槍枝部分,槍枝我是買操作槍嗎?陳世偉:對。警員:然後自己改的?陳世偉:對。警員:自己改裝組合?陳世偉:嗯。警員:怎麼改?陳世偉:就.......這樣子改啊。警員:你改裝槍枝如後.......改裝槍枝過程細節為何?陳世偉:看網路的。警員:我看網路教學?陳世偉:對。警員:自己慢慢嘗試。啊改什麼啊?操作槍下來,你改了什麼?陳世偉:改了就是.......那個撞針啊。警員:蛤?陳世偉:撞針啊警員:我改了撞針,還有什麼?陳世偉:嗯。然後就是那個底部的......底部的那個.......那個叫什麼?擊槌啦。警員:喔,擊槌,還有什麼?陳世偉:沒有。警員:槍管勒?陳世偉:槍管改壞掉了。警員:槍管被我改壞掉了?陳世偉:嗯。警員:就這樣?陳世偉:嗯。附件二:被告警詢時之勘驗筆錄
一、檔案名稱:檔名「00116」【警詢】(偵卷卷末光碟存放袋內,光碟名稱「陳世偉警詢」二、勘驗內容:(影片檔第0分0秒至第22分49秒)警員:沒有了?陳世偉:嗯。警員:啊子彈部分勒?陳世偉:子彈部分是自己買回來改的。警員:沒有啦,子彈部分改了什麼?陳世偉:改就是.......底火啊、火藥啊。警員:我改了底火還有什麼?陳世偉:嗯,火藥。警員:跟添加火藥?陳世偉:對。警員:你有無自行改裝槍枝販售?如何販賣?陳世偉:沒有。(以下警方詢問有關毒品部分,至影片時間9分30秒)警員:你是否知道改造槍枝販賣的市場價格是多少?陳世偉:不知道。警員:我不知道。警員:你是否知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市價現在多少?陳世偉:我不知道。警員:我也不知道?陳世偉:嘿。警員:查扣的槍管是何人製作?槍管有無來福線?如何製作、在何處所製作?使用何種工具?有無設計圖?陳世偉:沒有。警員:我們扣的這些?陳世偉:沒有。警員:槍管是誰做的?陳世偉:槍管?警員:這槍管是?陳世偉:買來的。警員:買來的?陳世偉:嘿。警員:查扣的槍管是我買來的?吼?陳世偉:嗯。警員:從既有的改嘛?陳世偉:嗯。警員:槍管有無來福線?陳世偉:沒有。警員:我用什麼去改?你是拿什麼東西去改?陳世偉:那個.......電鑽啊。警員:電鑽?陳世偉:嘿阿。警員:跟什麼?陳世偉:跟.......警員:沒有了?陳世偉:沒有了。沒有。警員:就電鑽而已?陳世偉:電鑽啦。警員:啊還有什麼?啊還有什麼?陳世偉:啊.......也沒有了。也沒有什麼東西。警員:有無設計圖?陳世偉:沒有。警員:查扣的子彈是如何製造?陳世偉:就買火藥跟彈頭回來做,自己DIY。警員:我向模型店?對不對?陳世偉:嗯。警員:購買現有的子彈?陳世偉:對。(中途另一名疑似員警之男子拿手機晝面給陳世偉確認,至影片時間13分28秒恢復繼續詢問)警員:我向.......購買子彈嘛吼?陳世偉:嗯。警員:也是從既有的改?對吧?陳世偉:對。警員:啊用什麼工具?陳世偉:那個.......就.......沒有用什麼工具啊。警員:就拿工具把它拔開就好?陳世偉:對啊。警員:拿什麼?夾子?陳世偉:夾子啊。警員:老虎鉗?陳世偉:對,老虎鉗。警員:夾開?夾開底部?陳世偉:對。警員:填入火藥?陳世偉:對。警員:啊火藥是從哪裡買的?陳世偉:火藥.......那個.......網路。警員:從網路?陳世偉:對。警員:網路哪裡?陳世偉:網路.......就是買它.......那個什麼........那個打......警員:對啦。是網路的哪裡?陳世偉:網路喔......警員:蝦皮?陳世偉:嘿,蝦皮。警員:蝦皮購物買的?陳世偉:對。警員:那彈頭勒?它買了就有彈頭?陳世偉:對啊。警員:所以子彈很簡單,拿來改改,擠進去就對了?陳世偉:對啊。(以下開始詢問毒品部分,至影片時間21分48秒)(從影片時間19分11秒,陳世偉開始有頻繁閉眼動作,甚至直接低頭約15秒,且整個人有略顯疲態)警員:你現在的精神狀況如何?陳世偉:很好。警員:還可以啦?陳世偉:還可以。警員:好。警員:警方有無用其他不法或刑求逼供等行為?陳世偉:沒有。警員:沒有啦。你對本案有無其他意見?有沒有意見?上面講過的就不用再講了。陳世偉:ㄜ〜沒有,沒有。警員: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陳世偉:是。警員:上開筆錄於111年3月8日13時26分詢畢,經受詢問人親閱確認無訛後始簽名捺印?簽名就好了吼?陳世偉: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