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 洪文雄 被告 劉予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4月13日星期四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