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抗告人 趙菠育 即 趙柏淯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柯威 任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