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485號抗告人 陳璽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美淑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審判長得不行補正程序,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6,400元,經該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9日寄存送達。嗣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原法院於107年2月2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4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原法院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並無違背。
抗告人未具抗告理由,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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