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志鋒法官劉長宜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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