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號
原告 李報國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張春 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李井 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李井如附表所示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新臺幣(下同)3,390,151元,按原告應繼分比例16分之1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1,884元【計算式:3,390,151×1/16=211,88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雅惠
附表:被繼承人李井之遺產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以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值(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455
全部
1455×820=1,193,1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21
全部
121×820=99,22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56
全部
156×820=127,92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6
全部
6×820=4,92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8.8
8分之1
38.8×7500×1/8=36,375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9.36
12分之3
29.36×7500×3/12=55,05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0.72
8分之1
120.72×7500×1/8=113,175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4.01
8分之1
54.01×7500×1/8=50,634元
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97.81
4分之1
297.81×7500×1/4=558,394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11.3
16分之4
311.3×7500×4/16=583,688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02.76
4分之1
302.76×7500×1/4=567,675元
總計
3,390,1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