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89號原告 許家華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被告 吳佩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8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吳佩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828號判決無罪,揆諸前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就此部分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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