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周慧芳 被告 張淨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50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呂超群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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