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65號上訴人昇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東螣 被上訴人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反訴部分),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9,813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