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緝字第116號、第117號、第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幫助詐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被告係以提供帳戶
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詐得前揭被害人財物,係一
行為而觸犯3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以
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之一罪論斷。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