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埔刑簡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埔刑簡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八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六行至第七行有關「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應補充更正為「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第八行有關「南投縣○里鎮○○路○○○號四樓等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南投縣○里鎮○○路○○○號四樓朋友處」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