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代理人 高鴻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湘文┌───────────────────────────────────────┐│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和新小客車│台北富邦銀│107年8月24日│85萬元│FG0000000│發票人之│││租賃股份有│行板橋分行││││負責人原│││限公司│││││為 蘇明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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