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24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沈于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叁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23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75%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5月28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83,81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