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12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雀卿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明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而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所列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依本院調得之統號更改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並無更改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錄,故於民國108年9月1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債務人為李雀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依據為何,該通知已於民國108年9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