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84號聲請人 林新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旭泓全球光電股份│臺灣中小企業│103年8月25日│55,864元│AC0000000│││有限公司 許桂章 │銀行忠孝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