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72號聲請人 蘇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打咔生猛│合作金庫商業│103年8月15日│105,639元│CL0000000│││海產店│銀行南門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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