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17號聲請人 郭大成 (即 郭英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1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兆豐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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