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77號聲請人 郭伴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麗芳 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不服提起抗告,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指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陳駿璧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