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83號原告 陳中梅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鄭馨芝 律師
李詩楷 律師被告李 林彩香 即林彩香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電視改作權受讓合約第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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