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85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許明城 同上被告 王秋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所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42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面積10,661平方公尺之土地(當年度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30元),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50,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而其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揭條文,不併算其金額,原告已繳納58,420元,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386元,自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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