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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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13號原告 謝秀琴 被告 許慧春
吳汶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