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42號原告 黎怡麟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林妤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