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77號原告 吳清 和被告呈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叁仟捌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零陸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本件暫應徵收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以本件應徵叁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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