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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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曜章選任辯護人廖信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及附表所載「 林曜星 」,均應更正為「 林耀星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及附表所載「林曜星」,均係「林耀星」之誤載,顯屬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