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犯幫助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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