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8月中旬起至96年1月24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34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653號、第3681號、第3852號、第3854號、第4326號、第451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