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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