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76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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