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6號聲請人 張益源 即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心心相印婚姻媒合協會
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心心相印婚姻媒合協會之清算人,未據提出選舉清算人之社團總會(會員大會)出席人員出席簽章紀錄、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監察人(監事)就清算人所造具財務報表之審查報告書及於審查通過後提經社團總會(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年1月15日、108年3月6日(發文日期)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前揭事項,經於
108年1月21日、108年3月1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且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庭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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