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 連釪汎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陸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9+1)×10×34元=3,400元)。
二、聲請人每月負擔2,000元房貸云云,請說明房屋為何人所有?並請提出房貸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貸款金額、已繳納總金額、期數、總價等資料。
三、聲請人應說明電費1,000元、水費100元、電話費1,000元、管理費500元、交通費400元、雜支600元等費用,是否均為聲請人每月「個人」支出必要費用?聲請人請併同說明此部分依據為何?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四、請提出104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交通工具行照
五、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負擔扶養費,亦請一併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配偶之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七、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⒈請提出聲請人於104年1月至迄今任職於超商員工之每月薪資明細。另請說明超商名稱、地點及工作性質及計薪方式。
併請提出員工在職證明書。
⒉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行陳報之。
⒊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
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