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294號聲請人 游本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金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游本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具狀更正以提示日即108年3月1日為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聲請狀上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有誤,請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