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377號聲請人 謝政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興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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